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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icago ICA - 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》(1944年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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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》 -- -- 1944年

第二次世界大战对航空业的发展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。于是,美国政府邀请55个州参加1944年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民航会议。这些州的代表们冒着巨大的个人风险前往芝加哥,因为当时许多国家仍被占领。1944年12月7日,其中52人签署了新的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》,即《芝加哥公约》。它为世界范围内的和平航空奠定了基础,并创立了国际民航组织。

该国际公约共有96条,由航空、国际民航组织的运作、国际航空运输和解决争端的特别规定、战争案件等四个部分组成。

它确认了国家在空中管制方面的主权,处理侵犯空域及其拦截问题,制定了空中规则、飞机登记规则、安全规则。它澄清了签署国在国际航空运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。

《公约》还增加了关于18个具体问题的附件。
1. 许可证。
2. 空气规则。
3. 气象学;
4. 航空海图。
5. 空中/地面通信中的测量单位;
6. 飞机的技术操作。
7. 国籍和注册标志;
8. 适航证;
9. 便利化。
10. 航空电信;
11. 空中交通服务;
12. 搜索和救援;
13. 事故调查。
14. 空中飞机场;
15. 航空信息服务;
16. 飞机噪音;
17. 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和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受非法行为的侵害。
18. 危险货物的空运安全;

它还附有一项《临时协定》、《航空运输公约》和《航空运输公约》。

5 份文件;
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》------114页----有英文、法文、西班牙文和俄文版本
《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公约》 -- -- 15页 -- -- 英文版本
《国际航空运输协定》 -- -- 7页 -- -- 英文
《航空运输服务公约》 -- -- 6页 -- -- 英文
附录1至18 -- -- -- -- 34页 -- -- 英文本

(国际民航组织照片)